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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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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山东百年博物馆提供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捐赠藏品种类包括:老课本、教学参考书、教案、备课本、作业本、试卷、毕业证、奖状、毕业照、校徽、挂图、幻灯片等教育类藏品。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六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博物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七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四)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五)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权利和主张;
(六)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七)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八)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确定意见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藏品应当是其有权处分且无任何法律争议的合法藏品。
第十条 捐赠程序
(一) 捐赠人向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 博物馆鉴定小组鉴定意向捐赠藏品。
(三) 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等问题。
(四) 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四章 捐赠藏品的登记、管理及宣传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所捐藏品进行登记、保管,并适时进行展示。
第十三条 捐赠藏品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十四条 在必要情况下,博物馆可对捐赠藏品采用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博物馆按照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捐赠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百年课本博物馆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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